2022山东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自首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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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自首考点汇总
自首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中的重要内容,自首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自首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考试中的自首考点。
一、自首
(一)自首的定义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1.自动投案
投案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惩处。
投案方式:投案方式可以多样,如:伤病不能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电信投案等方式皆可。此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家人、朋友的规劝和陪同之下前往有关机关投案,也视为自动投案。
注1:如果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被家人捆绑至有关机关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注意在事业单位考查中,自动投案的方式是考试中的常考点。
2.如实供述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注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罪名不同)。
注3:因同种数罪只定一罪,所以再交代的罪名不可是同一罪名。
例如:张三因盗窃车辆被抓后,如果张三又交代一年前自己投了一头牛,其行为不构成特别自首;如果张三交代自己之前的抢劫罪,则可以构成抢劫罪的自首。
(四)处罚规定
《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