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为了大家能够顺利备考,青岛中公教育特为大家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NOT按照出资比例)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补充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补充2】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义务
执行人 | 报告义务 | 向其他非执行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全体合伙人 | 竞业禁止 (绝对禁止) |
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
交易禁止 (相对禁止)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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